宝武集团鄂城钢铁有限公司

山东博山水泵三厂、宝武集团鄂城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民初3059号 原告:山东博山水泵三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饮马村北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287511L。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工。 被告:宝武集团鄂城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0691922X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博山水泵三厂与被告宝武集团鄂城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博山水泵三厂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博山水泵三厂撤诉。 审 判 员 卜凡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娜 书 记 员 孙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