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武集团鄂城钢铁有限公司

某某集团鄂城钢铁有限公司与北京钢研新冶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17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集团鄂城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2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皓,江苏***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钢研新冶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永丰科技园区**中路11号3号厂房A座。 诉讼代表人:北京钢研新冶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加。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集团鄂城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钢研新冶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10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丽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