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17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集团鄂城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2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皓,江苏***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钢研新冶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永丰科技园区**中路11号3号厂房A座。
诉讼代表人:北京钢研新冶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加。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集团鄂城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钢研新冶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10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丽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