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2民初1891号
原告:北京某安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
原告北京某安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某安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益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安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7.78元,由原告北京某安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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