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09民初10291号
原告:***,男,汉族,1942年7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重庆航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7491485X。
法定代表人:刘大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镇铭,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重庆航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运建设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航运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镇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其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上马台村田步湾组私人产权房屋383平方米恢复原状;2、要求被告对原告承包土地4.23亩复耕、赔偿损失;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被告借修建嘉陵江航运开发草街航电枢纽工程之名谎称征收了原告所有的房屋和承包的土地,被告的征收和拆除房屋行为没有征地批文批准,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航运建设公司辩称:第一,原告诉讼的主体错误,案涉房产是北碚区人民政府进行的拆迁,拆迁的主体并非被告。第二,被告取得的北碚区澄江镇上马台村田步湾社原集体土地使用权,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发文批准,已办理相关手续,用地合法。第三,征收的土地用于整治储备用地,并未像原告所说的是荒芜。如果原告认为被告对已经办理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耕地进行了荒芜和闲置,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由政府收回,交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经审理查明:***原系澄江镇上马台村田步湾社社员。2007年6月15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内容显示,因嘉陵江航运开发草街航电枢纽工程建设需要,需征收我区澄江镇上马台村火烧湾社、后头湾社、田步湾社、袁家岩社和吴粟溪村小垭口社、大垭口社、千坵塝社、四楞碑社、吴粟溪社的全部集体土地……现该宗征地已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07)265号批复同意,其具体征地范围和四至界线详见批准的征地红线图。2006年6月30日,***与草街航电枢纽工程北碚区协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征地农转城人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保险安置协议书,约定***属澄江镇上马台村田步湾社村民,属草街航电枢纽工程项目征地农转城人员,自愿申请提前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安置。将发给***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计27600元中的23500元交由新华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余额由***领取现金。2007年6月30日,***领取余额4100元。2015年10月28日,***与澄江镇人民政府签订北碚区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优惠购房住房安置协议一份,约定***户在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按规划必须全部拆除。根据北碚区澄江镇上马台村田步湾社房屋补偿明细表(第三榜)显示,***房屋补偿金额为82255.04元。
另查明,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上马台村土地现登记在被告名下,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系市政府批准的整治性储备用地。
上述事实,有土地权属证书、公告、房屋补偿明细表、统建优惠购房住房安置协议、领条、协议书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的陈述应当举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所诉房屋和承包土地已经被政府征收,其不再享有对房屋或者土地的相关权利。航运建设公司没有实施针对***财产的侵权行为,故对***要求航运建设公司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晓翔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