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财保7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航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大川。
被申请人:重庆广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魏珏。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航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广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重庆广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足额担保。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1)渝0117执保593号执行裁定书。因生效裁判驳回重庆广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航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解除保全申请人现申请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航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瑶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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