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航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航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广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执保41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航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大川。
被申请人:重庆广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魏珏。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航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广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重庆广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足额担保。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1)渝0117执保593号执行裁定书。因生效裁判驳回重庆广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航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解除保全申请人现申请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申请保全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渝0117执保593号执行裁定书对重庆航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74192.01元财产的扣押、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王瑶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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