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92民初8559号
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街道大坪正街129号第21层1、2、3、4#,第20层1、3、5、6#,名义层第10层12-1#,第7层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53FM4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中南铝合金轮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金开大道2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74986017。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南铝合金轮毂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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