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3民初38897号
原告:重庆朕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汤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荣昌区畅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
原告重庆朕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荣昌区畅某建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朕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朕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朕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重庆朕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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