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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塑胶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3民初20880号 原告:重庆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汤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某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易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塑胶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按百分之四十收取计20元,由原告重庆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