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朕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重庆绿某开投橡胶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3民初21998号 原告:重庆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员工。 被告:重庆某某开投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汤某。 原告重庆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开投橡胶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重庆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