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28773号
原告:重庆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汤某。
被告:重庆市某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重庆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鞋业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按40%收取计20元,由原告重庆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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