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3民初1113号
原告:重庆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汤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原告重庆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小额诉讼标准收取20元,由原告重庆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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