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渝0103执1744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街道大坪正街129号第21层1、2、3、4#,18层2#、20层1、3、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53FM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两江新华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70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164637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两江新华医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渝0103民初155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等予以惩戒。
本案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两江新华医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渝D887**的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发起了执行网络查控,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院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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