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3民初5055号
原告:重庆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汤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某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
原告重庆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某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重庆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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