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民初13414号
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坪正街129号第21层1、2、3、4#,18层2#,20层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53FM41。
法定代表人:汤娟,总经理。
被告:璧山区璧泉富尔顿皮鞋厂,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金剑路263号3幢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UC9B46B。
经营者:胡立泉。
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璧山区璧泉富尔顿皮鞋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戴 伟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宋 伟
书 记 员 夏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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