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合川某某腔诊所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民初28114号
 
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勤,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合川***腔诊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合川区。
经营者:申鸿。
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川***腔诊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德清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曾宇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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