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民初29536号
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坪正街129号第21层1、2、3、4#,18层2#,20层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53FM41。
法定代表人:陈敏,总经理。
被告:重庆璧山济德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永嘉大道102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3052607518。
法定代表人:孙绍全。
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璧山济德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娟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宋 伟
书 记 员 夏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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