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上海锐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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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民初33573号
 
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29号第21层1、2、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53FM41。
    法定代表人:汤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锐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金山区夏宁路818号76-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5004717XJ。
法定代表人:牛艳花。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载明的合同签约地点为上海,约定由合同签约地法院管辖,属于约定不明。双方签订的退款协议约定了仲裁,但未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属于约定不明。本案原告并非合同本身约定的收款方,应移送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乔传磊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殷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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