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重庆大足家年医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民初13403号
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坪正街129号第21层1、2、3、4#,18层2#,20层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53FM41。
法定代表人:汤娟,总经理。
被告:重庆大足家年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龙中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5U7MJTX7。
法定代表人:李杨。
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大足家年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73元,由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戴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宋 伟
书记员夏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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