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民初34347号
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29号第21层1、2、3、4#,20层1、2、3、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53FM41。
法定代表人:陈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勤,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璧山区碧泉街道卫生院。
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璧山区碧泉街道卫生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任 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屈冬梅
书记员刘泽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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