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联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上海锐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142号
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第**1、2、3、4#,18层2#、20层1、3、5、6#。
法定代表人:汤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显君,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杨,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锐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夏宁路****div>
法定代表人:牛艳花。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锐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锐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谢荣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沈 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