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民初13555号
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29号第21层1、2、3、4号。
法定代表人:陈敏,总经理。
被告:彭水三桥中医医院,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沙坨街画廊路52号附1-3号。
法定代表人:钱学朋,投资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水三桥中医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袁向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威
书 记 员 廖峻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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