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民初24125号
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29号第21层1、2、3、4#。
法定代表人:陈敏,总经理。
被告:石柱民康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镇月台路234号。
法定代表人:黎毅,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柱民康医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焱
审 判 员 戴 伟
审 判 员 袁向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 助 理 张 威
书 记 员 廖峻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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