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06民初1945号
原告:武汉珞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神工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武汉珞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神工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武汉珞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珞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计713元,由原告武汉珞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