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精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永宁吉祥建材有限公司与宁夏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永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21民初1305号
原告宁夏永宁吉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宁夏永宁吉祥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永宁吉祥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永宁吉祥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02元,减半收取计601元,由原告宁夏永宁吉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