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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银川市市政建设和综合管廊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宁0106民初15981号
原告宁夏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政建设和综合管廊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恺元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第三人宁夏恺元建筑有限公司在银川市市政建设和综合管廊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569683元进行查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为原告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财产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第三人宁夏恺元建筑有限公司在银川市市政建设和综合管廊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569683元(以上所有保全财产限定金额569683元)。上述查封到期债权期限为一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马学仁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