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242号
原告:杭州树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1180号1幢4层423室。
法定代表人:石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上海浩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净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东街150号18幢106。
法定代表人:朱玉锋。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杭州树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净千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5000元,合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2018年12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树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树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树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 判 长 徐 珺
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
人民陪审员 马庆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毛枭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