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树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树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阿凡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9512号

原告:杭州树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1180号1幢4层423室。

法定代表人:石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上海浩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阿凡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芝田镇费窑村。

法定代表人:李波鸿。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杭州树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阿凡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树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树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州树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成文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盛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