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9841号
原告:杭州树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1180号1幢4层423室。
法定代表人:石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上海浩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舒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番禺大道北1261号901(102)。
法定代表人:何卫东。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杭州树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舒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杭州树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树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树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杭州树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淑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