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0302民初1743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帅,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朗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南翔城市广场1号楼614-6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L60E7A。
法定代表人:吕社,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朗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帅、被告朗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余下的工程款10220元,并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3.7%支付自2022年1月2日至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吕社于2021年7月25日签订了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施工龙子湖两站区群众服务中心装饰工程(墙面乳胶漆及人工费),合同价款43000元。订立合同后已付了17280元,约定剩余款项25720元在工程竣工后。付到合同价款的97%,剩余自保金3%,质保期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后无息付清余款。现已到付款期限,被告缺拒不支付余下的10220元工程款。为此,原告现诉请贵院,请判如所求。
被告辩称:未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原因是原告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具体包括墙面开裂、起皮、脱落等,所以剩余10220元我公司未支付,其中该款中包含质保金约1290元(4.3万×3%)。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原告的身份证、被告企业信息查询单(打印件)、被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及被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施工劳务承包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了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原告按照合同完成了案涉劳务。
3、结算单。证明经双方结算被告拖欠劳务工程款的事实。
被告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原告的施工没有达到合同的约定;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是我签的字。
本院的认证意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定。
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照片28张。证明原告的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
2、被告出具的结算单1份。证明当时结算的情况,其中部分内容与原告提供的不相符。
3、U盘1份(照片、视频)。证明案涉工程墙面开裂。
原告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辩驳称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被告明确表示该工程在2021年12月份验收了。本案中材料也是系被告提供,证明不了是施工过程中造成的,还是材料本身造成的;对证据2辩驳称庭审中被告明确承认该两份结算单是被告书写,且该结算单主要内容是一致的,有双方的签字,能够证实剩余的尾款;对证据3辩驳称被告提供的视频没有时间显示,照片显示墙面是完整的,不能仅凭几张照片就证明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被告在庭审中也明确该工程已在2021年12月份验收合格,该工程也实际入住了,即使有部分开裂,也不能证明是原告造成的,可能是实际使用人造成的墙皮脱落,完全跟原告没有关系。
本院的认证意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定。
通过以上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21年7月25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龙子湖区两站社区群众服务中心装饰工程(墙面乳胶漆及人工费)分包给原告,合同总价款43000元已付17280元,剩余2572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到账后付合同价款的97%,剩余质保金3%,质保期壹年后无质量问题后,无息付清余款等内容。2021年12月份,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22年1月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具结算一份,载明两站社区墙面人工及材料剩余尾款27220元,所有墙面顶面需要维修都要维修到位,达到验收标准,墙面局部开裂,找补到位,验收合格质保一年。后被告又向原告支付部分款项尚欠10220元[内含1290元(43000元×3%)质保金)]未付。出具结算单后,原告曾派人去维修,但没有维修好,案涉工程仍存在墙面开裂、起皮、脱落等质量问题。
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劳务提供人向劳务接受人提供劳务,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现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到账后付合同价款的97%,被告亦在庭审中不再主张工程款到账这一抗辩,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劳务费8930元(10220元-1290元)。被告虽辩称原告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所以没有支付剩余款项,但该辩称没有依据,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3%的质保金,所谓质保金就是质量保证金,它的目的就是保证工程质量,那么在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时候,便要使用质保金来进行维修或者赔付,具体到本案中,原告施工出现质量问题,被告可以要求原告进行维修,如原告拒不维修,被告可以自行维修或委托他人维修,产生的相应维修费用可以用质保金支付,如质保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超出部分被告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赔偿超额部分的费用,而不是拒付其应付款项。综上,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因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款的97%,而案涉工程于2021年12月份验收合格,现原告主张从2022年1月2日开始计息,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本院确定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自2022年1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向原告支付利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朗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务893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2年1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负担4元,由被告安徽朗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邸启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