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威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

海德威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潍坊贝威粉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12民初2092号 原告:海德威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告:潍坊贝威粉体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德威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贝威粉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海德威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德威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