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12222号
原告:青岛平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翠岭路6号***新空间2号楼518一52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海德威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经六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平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德威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平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92元,减半收取1446元,由原告青岛平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