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72民初734号
原告:海德威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经六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曹学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强,国浩律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瑜麟,国浩律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XiheHoldingsPteLtd(中文译名“西河控股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
原告海德威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诉被告XiheHoldingsPteLtd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德威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43元,减半收取计19571.5元,由原告海德威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殷鹏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