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威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

西河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海德威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72财保6号
申请人:海德威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经六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曹学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强,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瑜麟,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河控股私人有限公司(XiheHoldingsPteLtd),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贝列菲路13号。
申请人海德威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河控股私人有限公司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以其已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为由,在缴纳保全费用前,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海德威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撤回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邓金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星亮
书 记 员 黄书欣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