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京73行初6654号
原告**菲斯ESK工程方案股份公司(ERMAFIRSTESKENGINEERINGSOLUTIONSS.A.)。
法定代表人康斯坦丁诺斯·斯坦佩达吉斯(KonstantinosStampedakis)。
委托代理人李跃龙,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何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葛树。
委托代理人张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曹铭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第三人青岛海德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学磊。
委托代理人姜涛,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张梅珍,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告**菲斯ESK工程方案股份公司(简称**菲斯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的第3224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菲斯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菲斯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菲斯ESK工程方案股份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菲斯ESK工程方案股份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赵 明
审判员 江建中
审判员 卓 锐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栾羚
书记员梁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