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02执保108号
申请人:贵州正航众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道办事处流仓农贸综合楼A栋1**4楼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DL20N8N。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贵州惟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明昆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嵩明县**工业园区天水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3055767E。
法定代表人:杨有粮,系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明昆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期限届满,申请人需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正在审理该案件的审判庭或执行该案件的执行局提出**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指施自动解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邓 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