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27民初751号
原告:昆明昆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有粮。
地址:云南。
委托代理人***、***,系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坤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昆明昆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坤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受理后,原告昆明昆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贵州坤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昆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坤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21元,减半收取为5660.5元,由原告昆明昆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