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7民初1036号之一
原告:***宏伟钢材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大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37MA0B1TEM0E。
经营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职教基地文林路与**路交叉口西侧星汇重创空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MA6N8DP4X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汇耀电力技术(云南)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第三城映象欣城C区C4幢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56959616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昆明昆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工业区天水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3055767E。
法定代表人:杨有粮,董事长。
被告:云南元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39号银顺广场A座19层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NB8932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启诚钢材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南小******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37MA09P9292E。
经营者:***,经理。
原告***宏伟钢材经销处(以下简称宏伟钢材)诉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汇耀电力技术(云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昆明昆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缆公司)、云南元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启诚钢材经销处(以下简称启诚钢材)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伟钢材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52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宏伟钢材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