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637执保371号
申请执行人:***宏伟钢材经销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37MA0B1TEM0E,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大齐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启诚钢材经销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37MA09P9292E,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南小******村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汇耀电力技术(云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56959616T,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第三城映象欣城C区C4幢60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昆明昆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3055767E,住所地:云南嵩明**工业园区天水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杨有粮,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元银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NB89320,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39号银顺广场(傲城)A座19层10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宏伟钢材经销处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启诚钢材经销处、汇耀电力技术(云南)有限公司、昆明昆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元银实业有限公司名下175.00万元财产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控制被执行人***启诚钢材经销处、汇耀电力技术(云南)有限公司、昆明昆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元银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