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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延安大学咸阳医院有限公司,武汉佳友冷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04民初2000号   原告:牒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某某,男,汉族。 被告:某某医院。 住所地: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医院职工。 原告牒某某诉被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严某某、某某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牒某某与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协议,原告牒某某于2019年9月11日申请撤回对严某某、某某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牒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牒某某撤回对严某某、某某医院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戴 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