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延安大学咸阳医院有限公司,武汉佳友冷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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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04民初2000号
原告:牒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某某,男,汉族。
被告:某某医院。
住所地: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医院职工。
原告牒某某诉被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严某某、某某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牒某某与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协议,原告牒某某于2019年9月11日申请撤回对严某某、某某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牒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牒某某撤回对严某某、某某医院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戴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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