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骏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淄博环宇桥梁模板有限公司、山东骏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102民初809号 原告:山东淄博环宇桥梁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田庄镇天齐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23667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骏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水晶花园037号楼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90680459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淄博环宇桥梁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骏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淄博环宇桥梁模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淄博环宇桥梁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