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2150号
申请人:江苏云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埭头工业集中区东培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67832094F。
法定代表人:陈建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碧桂园华东总部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093938662L。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云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39484.4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9484.44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芮彬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