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2150号之一
原告:江苏云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埭头工业集中区东培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67832094F。
法定代表人:陈建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碧桂园华东总部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09393866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云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云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云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95元,减半收取6097.5元,财产保全费4718元,合计108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杨 莹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芮彬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