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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4302号 申请人: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093938662L,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碧桂园华东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1358443070,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镇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溧阳华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MXDMR5D,住所地溧阳市埭头镇渡头街8-2号7幢30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溧阳华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溧阳华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40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溧阳华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