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民辖终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启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嘉和花园D6号楼4楼401。
法定代表人:**标,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经济开发区碧桂园华东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威海启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2民初349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威海启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实际经营地为江苏省句容市,原告亦在江苏省句容市,由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管辖对双方更便利,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涉工程位于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于 晶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美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