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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启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民辖终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启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嘉和花园D6号楼4楼401。 法定代表人:**标,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经济开发区碧桂园华东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威海启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2民初349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威海启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实际经营地为江苏省句容市,原告亦在江苏省句容市,由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管辖对双方更便利,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涉工程位于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于 晶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美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