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4302号之一
原告: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093938662L,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经济开发区碧桂园华东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1358443070,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镇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溧阳华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MXDMR5D,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埭头镇渡头街8-2号7幢30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溧阳华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溧阳华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溧阳华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1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2715元,由原告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