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旭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4302号之一 原告: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093938662L,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经济开发区碧桂园华东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1358443070,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镇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溧阳华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MXDMR5D,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埭头镇渡头街8-2号7幢30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溧阳华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溧阳华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溧阳华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1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2715元,由原告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