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12民初8997号
原告:***,男,1967年3月2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现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通州区西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通州区西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南通市通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天勤家园2幢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714058642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四安供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四安镇徐桥村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553752595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通市通水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四安供水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