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兴旺工程项目管理招标有限公司

北海金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迁西县兴旺工程项目管理招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27民初49号
原告:北海金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京路川南商厦小区公寓BC幢三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全国春,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奇,男,该公司执行总经理。
被告:迁西县兴旺工程项目管理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金山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连东,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敏,河北燕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海金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迁西县兴旺工程项目管理招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北海金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海金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海金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迁西县兴旺工程项目管理招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北海金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静
人民陪审员   王凤平
人民陪审员   侯 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武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