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兴旺工程项目管理招标有限公司

迁西县兴旺工程项目管理招标有限公司与迁西县三屯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7民初2219号
原告:迁西县兴旺工程项目管理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金山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连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中,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迁西县三屯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迁西县三屯营镇。
法定代表人:关力董,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明,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迁西县兴旺工程项目管理招标有限公司与被告迁西县三屯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迁西县兴旺工程项目管理招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迁西县兴旺工程项目管理招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15元,减半收取计10557.5元,由原告迁西县兴旺工程项目管理招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志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