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0107民初10104号之一
原告:海南博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秀西陆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6798883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华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杜山镇人民政府大院四楼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17986543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海南博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筑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博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5元、保全申请费1087.5元共计2372.5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海南博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庄***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